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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058號
異 議 人 蔡玟宜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楊惠婷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
民國105年7月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支付命令,已於民國105年7月7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而本件異議人遲至民國105年8月9日始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揆諸上揭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異議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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