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5,司促,6363,201608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363號
債 權 人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樹
債 務 人 上化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耿安即蔡昱君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育勝即蔡昱君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 陳耿安即蔡昱君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奕維即蔡昱君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 陳耿安即蔡昱君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仟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上化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陳耿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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