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5,司促,7037,2016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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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037號
債 權 人 鄭漢霖
上列債權人鄭漢霖因與債務人陳慶龍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鄭漢霖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請求標的陳述內容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未敍述聲請支付命令,請具狀釋明。

二、並請表明各本票之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三、本件依票據關係請求支付命令,惟陳榮昌非發票人,則釋明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文件或撤回該部分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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