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5,司促,7108,201608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10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彥甫
債 務 人 劉素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肆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爲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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