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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11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黃永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零捌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零柒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遲延違約金新臺幣參佰柒拾陸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捌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零捌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遲延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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