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5,司促,7118,2016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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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11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王翠琴
上列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許育誠即許永龍之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許永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許育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確認對債務人許育誠之請求,是否僅限於繼承許永龍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務(民法第1148條第2項、1153條),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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