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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124號
債 權 人 林清凉
上列債權人林清凉因與債務人陳邱素蕊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林清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邱素蕊(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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