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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126號
債 權 人 林清凉
上列債權人林清凉因與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邱德
成遺產管理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清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
二、確認對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邱德成遺產管理人之請求,是否僅限於繼承邱德成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務(民法第1148條第2項、1153條),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三、請提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邱德成遺產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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