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5,司促,7198,2016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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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198號
債 權 人 宋世照
上列債權人宋世照因與債務人鄧靜卿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宋
世照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退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匯票號碼:0000000000-0),請查收。

二、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新臺幣500元,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補支付命令繕本5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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