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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236號
債 權 人 張伊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喜、李英其、謝金玉、王義、陳榮灝
、陳利、張欽、陳成、唐清印、江鈆、林祺、周木、李吉、郭士友、鐘金源、鄭回、蕭阿茂、吳蹺、郭元、羅泉、蔡品、蔡和尚、蔡長思、劉神庇、王林木、王水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債權存在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1日裁定通知聲請人補正代繳地價稅之相關釋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105年9月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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