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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300號
債 權 人 鴻昌燈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嘉
上列債權人鴻昌燈飾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楊武學即庄圃工程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鴻昌燈飾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陸萬玖仟零玖拾柒元」與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參佰肆拾捌元」不符,請查明並更正其正確請求金額為何?
二、請提出債務人庄圃工程行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楊武學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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