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239號
原 告 陳美婷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律師
被 告 張正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訂於民國106年5月29日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06年5月31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於民國106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時,原訂106年5月29日宣判,然因該日為端午連續假期(即106年5月27日至106年5月30日)之彈性放假日,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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