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簡字第31號
原 告 賴金明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被 告 賴明富
賴秱演
賴森根
賴建文
賴建武
賴怡心
賴怡瑄
被 告 賴彥宇
上1人之
法定代理人 劉桂真
被 告 林振慶
林振常
賴勝川
賴勝信
賴坤輝
賴宜鴻
賴宜懋
賴杉棍
賴勝山
賴黃物
賴金約
賴金標
陳建邦
陳宥均
賴足
施富村
施定玉
藍賴緣
許賴匹
陳朝清
陳寶忠
陳文芳
陳誌湧
張維良
陳秀蕉
梁銘鴻
梁文彥
梁文慧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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