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5,簡上,188,2017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日歷製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益生
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律師
被上訴人 汪佩宜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複代理人 何俊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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