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5,訴,1008,20170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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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08號
原 告 陳江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正雄等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84,76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新台幣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抗告,餘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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