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5,訴,1076,2017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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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76號
原 告 蕭家源
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律師
被 告 蕭家復
被 告 蕭建隆
被 告 蕭家村
被 告 蕭家和
被 告 邱水
被 告 蕭雁綾
被 告 蕭文
被 告 蕭小尤
被 告 蕭錫欣
被 告 蕭錫
被 告 蕭乃歆
被 告 蕭乃青
被 告 蕭秀麗(即蕭陳玉美繼承人)
被 告 蕭家森(即蕭陳玉美繼承人)
被 告 蕭家樑(即蕭陳玉美繼承人)
被 告 蕭政誠(即蕭陳玉美繼承人)
被 告 黃蕭絹(即蕭陳玉美繼承人)
被 告 周蕭惜(即蕭陳玉美繼承人)
被 告 蕭秀惠(即蕭陳玉美繼承人)
被 告 蕭秀利(即蕭陳玉美繼承人)
被 告 蕭秀淨(即蕭陳玉美繼承人)
被 告 邱祝美(即蕭陳玉美繼承人)
被 告 蕭青奇(即蕭陳玉美繼承人)
被 告 蕭晴祥(即蕭陳玉美繼承人)
被 告 蕭晴元(即蕭陳玉美繼承人)
被 告 蕭陳芙美
被 告 蕭陳品
被 告 蕭錫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蕭青奇住所變更,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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