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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3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火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溪泉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9,2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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