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5,訴,1237,2017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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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3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美芳
送達代收人 李進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家濠等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6,880元,應徵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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