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5,訴,1260,201707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6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參 加 人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參 加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林瑞成律師(即債務人江瑞麟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林來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雅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