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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91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 告 陳品臻
被 告 陳家鎮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複代理人 賴柏羽
追加被告 陳金鳳
追加被告 陳瑞宜即陳羽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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