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5,訴,1301,2017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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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01號
上 訴 人 公業賴養
法定代理人 賴金猜
賴坤湶
賴長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進添、賴再助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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