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7號
原 告 何秀枝
被 告 陳良取
陳秋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 咱
被 告 陳能通
訴訟代理人 陳春流
被 告 陳長樹
蔡 美
陳串來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串明
被 告 鄭昌益
陳春盛
陳祥臻(國內公示送達)
陳水源
陳月應
陳菜森
陳朱環
陳 切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第八頁附表三關於編號4「陳能榮」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秋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職權及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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