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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2號
原 告 黃聰明
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律師
被 告 林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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