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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0號
上 訴 人 李錫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春花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2,794平方公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500元(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3/27=1,39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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