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09號
原 告 賴復章
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律師
被 告 李富美
黃林山
楊賴月惜(即賴月惜)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 代理人 江欣鞠
被 告 黃芬釵
黃緯建
黃緯堂
黃緯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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