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5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鴻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姵瑩(原名蔡佩君)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32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蕭雅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