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22號
上 訴 人 李水波
李素梅
黃李素娥
李淑惠
李金柱
被 上訴 人 陳李瓊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