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5,訴,960,2018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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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60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江廷寶
法定代理人 江坤龍
訴訟代理人 陳玉林律師
被 告 江瑞懋即江岳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35號確認管理權存在等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6年2月1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358號民事事件(含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35號)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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