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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木財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王月西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7月26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規定。
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聲明。
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足以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上訴聲明。
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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