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木財
訴訟代理人 李善植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王月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主文欄,關於「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部分,應予刪除。
理 由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此於裁定準用之。
查本件係租佃爭議案件,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免收裁判費用。
原裁定主文欄誤載命上訴人繳納上訴裁判費,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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