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再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 即
再審原告 林佑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0萬元,應徵裁判費139,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雅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