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5,重訴,178,2018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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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178號
原 告 蕭瑋彤
訴訟代理人 蔡宜宏律師
被 告 賴劉蜜
輔 佐 人 賴泳至
被 告 呂景華
被 告 賴錦寬
兼訴訟代理 呂景華

被 告 賴錦松
被 告 賴慧亭
受告知人 彰化縣大村鄉農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圖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分割共有物分配位置明細表,編號A分配人欄「蕭瑋彤取得全部」之記載,應更正為「賴劉蜜取得全部」;

編號B分配人欄「賴劉蜜取得全部」之記載,應更正為「呂景華、賴錦寬、賴錦松、賴慧亭公同共有」;

編號C之分配人欄「呂景華、賴錦寬、賴錦松、賴慧亭公同共有」之記載,應更正為「蕭瑋彤取得全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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