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5,重訴,202,201807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原 告 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葉永祥
訴訟代理人 張子柔律師
複代理人 曾瓊瑤律師
吳漢忠
被 告 佳特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森
訴訟代理人 鄭任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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