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原 告 洪林鈺櫻
訴訟代理人 洪若嘉
原 告 洪若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元琦律師
追加原告 曹度
洪文彬
洪文良
洪文章
洪忠義
黃宗棋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若宏
洪銘見
被 告 張洪綉寸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榮吉
輔 佐 人 張郡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