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當事人請求撤銷顏幸佑死亡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等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