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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亡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關 係 人 梁筱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梁筱溪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梁筱溪(民國00年0月0日生,原住彰化縣○○市○○路0段
000號)於中華民國96年6月30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陳芳洲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失蹤人梁筱溪自民國89年6 月30日起離開住處不知所蹤,經警登錄為失蹤人口,迄今多年仍無所獲,亦無就醫、入出境紀錄,爰依法請求對梁筱溪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
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
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一百三十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公示催告應公告之。
前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
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公示催告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
,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 、4 、5 項定有明文。
三、查失蹤人梁筱溪為13年9 月7 日出生,其於89年6 月30日離開住處經警登錄為失蹤人口,至今音訊全無等情,有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影本、警局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民參字第3 號偵查卷宗】為憑,並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
另本院依職權調閱梁筱溪之入出境資料及勞健保資料結果,梁筱溪自87年11月20日之後無入出境紀錄,其自73年間勞保退保,89年5 月後查無其他健保就醫紀錄等情,有法務部入出境資料查詢報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文在卷可稽。
是失蹤人梁筱溪於89年6 月30日起即已存在離去其住居所、生死不明情況,現無人知其下落,復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彰化縣彰化市公所為公示催告,並於106 年7 月7 日以網路方式辦理公示催告在案,有該市公所函文、司法最新動態一般公告查詢報表附卷可稽,綜上所述,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得於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宣告。
五、查梁筱溪自89年6 月30日後即生死不明,計至96年6 月30日屆滿七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六、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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