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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亡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詹定翔
關 係 人 詹子南
上列聲請人因詹子南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詹子南(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時戶籍地址: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號6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失蹤人詹子南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
凡知該失蹤人詹子南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總則第8條定有明文。
復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
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6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即失蹤人詹子南(男,民國〈下同〉51年3月1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8年8月8日失蹤後,迄今已逾7年,故聲請准對關係人即失蹤人詹子南為宣告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及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
本院復依職權查詢失蹤人詹子南之入出境資料、勞保資料及中央健康保險署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等,均無法得知失蹤人目前行蹤,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6年7月31日健保中字第1064404973號函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年7月27日保費資字第10613208850號函等件附卷可稽,綜上事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聲請人請求宣告失蹤人死亡而依上開規定聲請公示催告,核與前開法條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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