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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亡字第4號
聲 請 人 黃蕙秋
關 係 人 黃家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黃家珍死亡宣告,聲請人狀子上所載失蹤人黃家珍之住址為台北市○○區○○街00巷00號,其所檢附失蹤人黃家珍之戶籍謄本,黃家珍於台北巿永町出生,最後之戶籍地亦位於台北巿,且無證據顯示失蹤人黃家珍最後住所位於彰化縣境內,本院顯無管轄權。
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移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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