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亡,9,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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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亡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成股)

關 係 人 丁建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丁建華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丁建華(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彰化縣○○市○○里○○路○段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復按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

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

㈡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

公示催告應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

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

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6條第1、2、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丁建華(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彰化縣彰化市○○里○○路○段000號),於101年12月13日起登錄為失蹤人口,迄今已逾3年,且其在臺無親屬,有彰化縣彰化市戶政事務所106年3月24日彰市戶字第1060001824號函、戶籍資料、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106年3月22日彰警分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等件在卷可按,爰依法聲請為失蹤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上開資料為證,可知失蹤人丁建華有多次入出境紀錄,然於87年12月3日入境後即未再出境,且其於101年12月13日經通報於89年4月30日失蹤,迄今仍為警局列管之失蹤人口。

又經本院依職權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查失蹤人丁建華之保險紀錄、就醫紀錄等,發現失蹤人丁建華於67年9月28日退保後,即再無勞工保險投保紀錄,其於89年5月3日在臺中榮民總醫院就醫後,亦再無相關門診就醫紀錄,以上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年4月27日保費資字第10613110500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6年5月1日健保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按,顯見聲請人主張失蹤人丁建華失蹤,迄今生死不明乙節,堪信為真。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法條相符,應准其聲請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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