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3號
再審原告 歐陽烱輝
訴訟代理人 王百全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3,771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693,2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4,160元,再審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3,771元,尚欠新台幣180,38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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