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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黃邱敏雲
訴訟代理人 陳明發律師
被 告 琨蒂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平儀
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律師
複代理人 顏永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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