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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031號
債 權 人 徐卉竺
上列債權人徐卉竺因與債務人謝柯月珀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徐卉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存證信函已送達債務人謝柯月珀之收受回執影本到院,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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