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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032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 務 人 顏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陸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零壹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三計算之利息②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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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106年度司促字第1000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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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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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35,655元 │106年7月27日 │3.49% │106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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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86,986元 │106年7月12日 │3.42% │106年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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