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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037號
債 權 人 包國輝
上列債權人包國輝因與債務人曹竹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包
國輝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聲請發支付命令究係向何法院聲請?(聲請狀所載為「台中」地方法院公鑒)
二、依聲請狀所附支票(票號:A0000000號)影本所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尚穩物流有限公司,而非曹竹芸以個人名義簽發,是請釋明對債務人曹竹芸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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