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促,10078,20180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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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078號
債 權 人 林絹
上列債權人林絹因與債務人陳柯秀米即陳柯秀梅等三十九人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不足之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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