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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702號
債 權 人 陳志文
債 務 人 進明針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進明
○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每百元日息參分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系爭約定書債權人雖請求每百元日息七分計算,惟依民法第205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是以,逾最高利率之限制年息20%計算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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