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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233號
債 權 人 江振賢
上列債權人江振賢聲請對債務人洪戇匏之全體繼承人、吳張免之
全體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並無提出相關之釋明,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裁定通知聲請人補正代繳地價稅之釋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2月1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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