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促,11233,2018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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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233號
債 權 人 江振賢
上列債權人江振賢聲請對債務人洪戇匏之全體繼承人、吳張免之
全體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並無提出相關之釋明,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裁定通知聲請人補正代繳地價稅之釋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2月1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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