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33號
債 權 人 三坤車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上列債權人三坤車體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秀慧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三坤車體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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