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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6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林美良
債 務 人 楊舒婷
債 務 人 許宏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陸仟零肆拾玖元及新臺幣陸萬捌仟參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楊舒婷於民國(下同)105年04月07日邀其餘相對人許宏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二筆:1.81萬元,借款期間自105年04月07日起至111年04月07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72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1.67%計付。
2.9萬元,借款期間自105年04月07日起至111年04月07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72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1.67%計收。
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貸款契約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依共同簽立之貸款契約為據。
(三)債務人楊舒婷應於每月07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6年09月0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貸款契約第壹拾壹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許宏宇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156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宏宇、楊│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67% │
│ │626049│舒婷 │9月07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許宏宇、楊│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67% │
│ │68340 │舒婷 │0月07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宏宇、楊│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26049│舒婷 │9月0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許宏宇、楊│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8340 │舒婷 │0月0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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