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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600號
債 權 人 蕭義旺
上列債權人蕭義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權人住所地址。
三、請提出代繳地價稅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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