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促,11600,20180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600號
債 權 人 蕭義旺
上列債權人蕭義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權人住所地址。

三、請提出代繳地價稅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